据新民晚报报道,去年7月中旬,徐女士与一家房产开发商签订《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》,约定徐女士预购康定路上的“同济佳苑”某室。同时房产开发商出具了确认书,确认徐女士所购的420室与现60平方米的样板房装修风格、建材配置基本一致,否则房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,客户有权要求退房。
今年4月底,房产开发商通知徐女士验收房屋。可徐女士发现,房屋与样板房存在明显差异,便于5月16日向房产开发商发出《关于解除〈商品房预售合同〉并要求赔偿的通知》,提出与房产开发商解除合同,要求房产开发商在60天内,返还自己所付的全部房款及贷款利息,支付房款利息并赔偿总房价2%的赔偿金。但双方磋商后一时没有结果,房产开发商表示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。
6月17日,徐女士以新房“克隆”样板房走样为由,起诉到法院,要求退房返还钱款,赔偿经济损失。在法庭上,房产开发商认为,双方还正处于协商过程中,因此,即使全部同意徐女士的请求,也不愿承担诉讼费。
法院认为,徐女士与该房产开发商签订《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》依法有效,房产开发商对徐女士承诺,所购房屋实样与样板房一致,应视为合同的附件具有约束力,遂一审判决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讼,除判处房产商返还徐女士买房款和利息外,还赔偿徐女士1.7万余元,诉讼费由房产开发商承担。
样板房是房产开发商推销房屋的“活广告”,按自己造的房屋“依葫芦画瓢”,怎么会“克隆”走样呢?
一位熟悉该行业的人士表示,一般来说,样板房往往是不惜工本的,而实样房屋在用料和工艺上则要“打折”了。而多数消费者由于不懂建材,开发商也就混水摸鱼地掩饰过去了。
因此,为了防止新房“克隆”走样,购房者最好要在合同中写得明明白白,包括主要材料、器具的品牌等,谁违约谁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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