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际上装饰公司并未履行合同,故不存在拖欠装饰公司工程款的问题,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,请求驳回其诉请。审理后法院认为:秦先生虽然与该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,但装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同已实际履行,故装饰公司要求秦先生支付装饰工程款的诉请不予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