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里是增城新塘装饰公司领头羊金牛装饰公司网站栏目内容页
合肥一装饰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 工程期限15天
   2009年12月,秦先生和合肥一家 装饰公司签订 装修施工合同,整个工程造价2万多元,工期15天,竣工日期为2009年12月16日。但今年5月,装修公司以工程交付使用后,秦先生未支付余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秦先生支付装修工程1.6万元。近日,蜀山法院审理了此案。
       庭审中,秦先生声称,虽然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,但施工期已到,但装修公司没有安排工人上门施工,也没有按照合同提供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,项目预算、决算表也没有确认秦先生签字。事实上,装修公司没有履行合同,所以没有问题拖欠装修公司的工程资金,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原因不能确定,请求拒绝其请求。
       审理后,法院认为,虽然秦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,但装修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,因此装修公司不支持秦先生支付装修工程款的请求。因此,判决驳回了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。